|
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,想通过不正当渠道偷漏税,得到的只有法律的严惩。日前,长治城区国税局对某电器有限公司偷税8万余元的行为进行了处罚。
据介绍,该电器有限公司自2006年1月至12月共接收5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,但未进行认证比对。根据城区国税局金税工程增值税比对系统提示,稽查部门对其进行了税务稽查。通过对各类账簿、凭证、申报表及库存商品进行核实,发现其原来购进的货物直接调拨给了属同一法人的长治县分公司,既未记账,也未记收入,更没有申报税款。账物不符,账簿不实,造成偷税。2007年2月5日,城区国税局税源管理部门针对发现的问题,曾与其进行约谈,但仍未申报收入,造成8万余元偷税行为。
日前,城区国税局根据相关规定,对该电器有限公司的偷税行为进行了处罚,责令其补缴税款89029.48元。同时,对所偷税款处一倍罚款,加收滞纳金12660.86元,并根据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、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》的有关规定,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。 |